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第60條規定略以「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」
不干擾:不在使用者未同意的狀況下,任意干擾或撫摸導盲犬的行逕工作。
不餵食:希望民眾在公共場所遇見導盲犬時,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。
不拒絕: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運輸工具。
主動詢問:而當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,可以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的地方,如果想要認識導盲犬,也務必徵求主人的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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